7月26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利用条例》,依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利用管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矿山生态修复。 “生态包袱”转化为绿色财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恢复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法规。这也是江西通过立法“小切口”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的一次重要尝试。江西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矿产193种,查明资源153种,80种资源居全国前十位。其中,重稀土矿产约占全国的2/3。它们在全国乃至全球都具有重要意义。影响。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粗放的矿业开发模式,江西矿业企业经常面临“重开采、轻恢复”的问题。数据显示,目前江西有持证矿山2542个,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1840个,废弃露天矿受损面积9万亩。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性破坏,欠账较多,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长期以来,采矿业科学开采、规范管理、生态保护缺乏系统化、指标化的强制监管。”省司法厅法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让废弃矿山恢复“绿水青山”,再造“金银”,《条例》遵循“ “源头严防、过程严格管理、后果严惩”,形成33条规定。一是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政府协调、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 《条例》强化了矿业权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补充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出批准矿区开采的非法采矿者的生态恢复责任;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职责;明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条例》还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管理,规定采矿权人前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和土地复垦规划,实施绿色矿山建设,计提生态修复资金等要求中期,满足边境要求。采矿过程中的恢复义务,以及后期停矿或关闭时完成矿山生态恢复验收。 《条例》还开创性地规定了矿山生态恢复的事后管理和保护以及生态恢复临时用地和森林制度,弥补了制度的缺陷。矿山生态恢复与利用既是保护问题,又是开发问题。 《条例》明确鼓励恢复后矿山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建设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等多元化主题项目,促进矿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体育、健康等行业。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历史矿山生态修复,《条例》明确允许社会投资主体取得修复后土地使用权、相关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者特许经营权,用于开发适合的历史矿山生态修复。允许工业、社会投资主体取得修复矿山的使用权。从耕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等流转收益中获取投资回报,允许社会投资主体开展碳汇项目、交易等,推动矿山修复后生态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