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封信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增值税及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等系列文件。为确保您准确、便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企业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纳税人。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预缴3%税率的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税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已开具3%、1%税率增值税发票,且销售折扣、暂停、或发生退款等情况,如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相应的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相应的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2022年4月1日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每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5万元(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则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同样如下),销售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申报表填写字段不变,即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微企业”“企业免税销售”或“起征点以下销售”相关栏目。月销售额总额超过15万元的,所有销售额及其他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均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目。需要注意的是,月销售额总额超过15万元的,适用5%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在税务办理过程中有任何疑问、需求或建议,请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指导和帮助。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