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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KTV提供唱歌饮酒服务,在知道客人喝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劝说的或者制止,任由他自己开车离开,可能需要担一点责任。
朋友这边呢?相约喝酒,在明知他开车去,聚会结束后驾车离开,却未劝诫阻止,也是导致车祸发生的原因之一。
陪酒女提供陪侍服务,明知客人均已饮酒不能驾车,未劝诫阻止,也是导致车祸发生的原因,所以法院判的没毛病,酒驾害人害己。
个人想法:那个醉驾死了的人,可能是个弱智障成年人,认知能力低下不一般,未达到实际年龄的平均水平,应按未成年计算,因此,个人行为不负某些责任。出事后,那些在出事前和他一起作欢寻乐的、服务提供的,因为没有做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跟监管义务,所以才会一起被筐进去。
我坚决支持死者家属的行为,对于他儿子表示深切的同情,孩子的父母养到20多岁,还没有“成年”。未能尽到孝心时,就被一顿酒引发的交通事故夺去了宝贵的生命。现在判决KTV、陪酒女、朋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痛快,大快人心,给没事就聚餐饮酒的人提个了醒。
不过,在此次判决中,我也认为死者家属有错误。错在哪呢,就是他们的目标过于短浅,志向太小,在被告的选择上受人误导。你们被蒙蔽了,在天时、地利、人和的情况下,增加被告人将会带来更丰厚的收益。
将负责道路中间隔离花坛的交通局列为被告。理由隔离花坛影响交通驾驶安全,如何隔离用的石板条过高,车辆撞上去容易发生侧翻,影响驾驶人的安全。
将负责施工花坛的承包商列入被告。理由是施工质量差,安全措施不完备,根本没有考虑到车辆撞到花坛的后果。
将汽车制造厂商列为被告。没有制造厂商的大力作广告和宣传,安全驾驶、舒适驾驶等,小周同志就不会被引诱去购买该车辆,出门就打车、坐公交车,就不会发生醉酒后的交通事故了。
将酒厂列入被告。酒厂是万恶之源,酒的味道搞得这么好,让小周同志失去了控制能力,将大量的酒灌入自己的肚子中。酒厂的生产者和销售商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此类推,认真细致地排查,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有以下理由,对市场监管不力,这种KTV还发执照,让其开业;把公安局列入被告,监管不力,任由有陪酒小姐的出现,只要你能想到的,都列入被告,打一个官司,花一小笔诉讼费。经过审判,按责任划分都是30%,就赚大发了。
浙江的一名90后男子小周与其他五位好友相约到KTV唱歌喝酒,为了增添气氛还叫来一个陪酒小姐小王。几人一直尽兴的喝到凌晨三点多,喝得醉醺醺的小周和陪酒小姐小王两人才一同坐车离去。不料路上车子撞到道路中间的隔离花坛,导致车子失控翻滚到路边,小周当场死亡,小王受了轻伤。
事后小周父母把一同喝酒的朋友、KTV和陪酒小姐告上法庭。小周父母认为所有被告明知小周酒后驾车危险却没人劝阻才导致小周死亡,因此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小周明知酒后驾车危险还要放任为之,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90%的责任由小周承担,而其中参与喝酒的三个朋友和陪酒小姐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共计11万余元。KTV和其他不喝酒的两位朋友则无需负责。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小周父母不服于是上诉,小周父母认为KTV和不喝酒的朋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判决KTV对小周的死承担5%的责任,共5.4万于元,而未饮酒的两位朋友则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分别赔偿1.6万余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说明了一个问题,以后凡参加聚会喝酒的,甭管认不认识、哪怕滴酒未沾只要在场的一个都跑不掉。只要人家喝酒出门发生了意外,每个人都有赔偿责任。建议以后大家喝酒前都得签个“生死状”,说明喝酒乃自愿原则,凡酒后发生的一切事故无需在场的人连带责任的赔偿。否则谁还敢开喝!这个动不动就被人讹的社会实在不得不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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